光山律师:普通公民是否也能构成贪污罪
贪污罪是我国重点打击对象之一,其后果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。那么,如何更好地确认贪污罪呢?其主要组成部分是什么?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?那么,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公民也能构成贪污罪吗?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还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?带着上述问题,光山律师——夏方敏为您在下面详细介绍贪污罪的构成要件。
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盗窃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,是贪污罪。其组成要件如下:
一、贪污罪的主要要件
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。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,贪污罪的主体是“国家工作人员”;第二款还规定,“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事业单位、人民组织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”,也可以是贪污罪的主体。应当特别注意的是,本条第三款规定,没有上述特殊身份的普通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,同伙贪污的,以贪污罪共犯论处。
二、贪污罪的主观要素
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。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贪污罪。
三、贪污罪的客体要件
犯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。
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,而且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。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对象。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。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,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以及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。
此外,在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集体企业和人民群体的管理、使用或者运输中,以公共财产论。
四、贪污罪的客观要件
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盗窃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。光山律师
1、演员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。
2、贪污手段包括侵吞、盗窃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。
根据刑法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流中接受礼物,但不得按照国家规定交公。数额较大的,以贪污罪定罪处罚。
在上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中,应当特别强调贪污罪主体的特殊情况。光山律师没有特殊身份的普通公民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勾结,共同犯罪的,构成贪污罪。